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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31] 供稿人:[] 信息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促进其做大做强,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是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台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备案、监管、评估奖励等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章  备案对象和备案程序
第四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对象是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zxqy.hnkjt.gov.cn)中备案,各年度数据填写完整的A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条件:
(一)企业备案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二)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四)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程序:
(一)企业申请。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在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申请。
(二)审核推荐。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受理企业提交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添加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
(三)备案入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纳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进行管理,下发“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文件和证书。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三年。“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满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核企业资格,在备案管理系统确认或取消,并将审核结果正式行文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确认(备案)后培育期重新计算。
第十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满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核企业资格,在备案管理系统确认或取消,并将复核结果正式行文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确认(备案)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对培育期(有效期)满,经复核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复核文件和新证书。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企业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升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受理企业提交的升级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并添加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即成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后有效期重新计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科技小巨人”企业备案文件和证书。
第十四条  培育期(有效期)内,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或违法记录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取消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择优给予支持。培育期内,“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奖补。鼓励地市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