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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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市人民政府文件
驻政[2015]9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
意 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现就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统筹科技资源,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驻马店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建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机制,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规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面向科技创新呈现出的新态势、新特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优化整合资源,对市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聚焦重大需求。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我市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科学布局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科技计划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纳入统一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财政科技计划布局和分类管理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优化整合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基础前沿研究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要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四)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在设定时期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明确考核指标,要加大聚焦力度,进一步集中资金,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
(五)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聚焦公共服务及民生需求。聚焦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增强项目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七)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突出载体完善、平台(基地)建设和人才培育。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着重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化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服务平台有机结合的产业(集群)技术创新体系;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构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八)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突出原始创新。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或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充分发挥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强化项目过程管理
(九)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建立产学研用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和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从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进行申报。项目推荐单位要健全项目受理内部控制制度,择优推荐优秀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改革项目申报系统,自动识别项目名称及查重功能,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要推行科学合理的评审方式,逐步实行网络评审,从项目受理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一)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和督导;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组织同行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并对合作单位资质、拟外拨资金及仪器设备购置进行重点说明。做到前后数据一致,经费预算编制合理。
(十四)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对已通过预算评估评审的项目尽快下达项目预算,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十五)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要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保持一致。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从严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适当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
(十六)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要核定间接费用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间接费用一经核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七)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八)改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逐步推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已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成果转化项目或后补助资金。采取杠杆撬动作用,对县区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优先推荐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十九)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统一管理。对财政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用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要统一执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相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参照本意见有关要求严格立项和过程管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调整外拨资金,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对从市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照《驻马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要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四)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我市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市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二十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提高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
(二十六)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二十七)建立考核问责倒查制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八)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和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和监督检查。对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市财政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实现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十)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强化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
(三十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市科技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项目指南等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决策。
(三十二)建立科技项目资金公共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按照国家、省转变职能的要求,把政府部门从资金的具体分配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解放出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逐步交由规范的专业机构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逐步改造成规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机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化,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三)建设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财政局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根据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按照信息共享、体系共建、主体明确的原则,建成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跟踪问效、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国家和省科研项目数据库互联互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级各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和资金要尽快纳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三十四)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工作规则;要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加强对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科技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工作,负责抽查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201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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