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规范和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0]
供稿人:[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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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
结项规范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地方基础条件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结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好过程环节间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 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技计划管理效能问责机制。局纪检监察室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驻马店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工信委以及市直有关部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工信委以及市直有关部
门的科技主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结项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申报提供必要条件。
(二)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申请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规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受理、立项过程公开,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同时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在充分征求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申报。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从指南发布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40天。
(二)各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通过“驻马店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初审后推荐提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按照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情况,按照计划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纸质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确认后的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四)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初审、召开论证会两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要求,从申请单位和申请者资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
2.召开论证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论证。专家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将项目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立项”、“暂缓立项”、“不予立项”三类。最终评审结果为“同意立项”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驻马店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建立项目分层管理和问责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和督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书或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的结论视计划合同书(任务书)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第十五条 结论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和“终止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后,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工作。结项的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80%以上,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结项通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项不通过: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
2、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配套经费不落实;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3、配套经费不落实;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5、财务管理不规范,报销票据不合规,签字手续不规范;
6、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书》规定完成日期3个月内未提出结项申请或延期结项申请。
(三)结项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结项审查。结项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驻马店市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驻科文〔2016〕64号)有关要求,列入试点范围的计划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作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报告制度,包括统计报告制度、调整报告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承担者和被委托机构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二)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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