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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6] 供稿人:[]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2] 点击量:
 
  
驻马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驻马店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16号)有关要求,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切实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扣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为我市产业发展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强化市场导向,以企业为创新主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加强统筹协同,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军民之间融合联动,产学研之间合作创新,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进一步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多元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更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主要指标:新建2—3家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育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5-10家,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0-20家,培养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年增长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
1.实施科技成果在线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确保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明确各级各类财政投入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验收或结题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鼓励非财政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参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2.推动科技成果供需结合。依托《驻马店市科技信息网》和黄淮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地,筹建驻马店市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发布平台。鼓励我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过科技信息交易发布平台或其他网站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包。引导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对接、中科院(河南)科技成果发布暨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对接。实行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市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二)开展产学研协同科技成果转移行动
3.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果和专利管理体制及定价机制,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尤其是一年内未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市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科研院所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院所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4.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要力量。深入实施驻马店市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鼓励企业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5.优化布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协同创新,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依托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
6.大力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黄淮学院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孺子牛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推进技术市场的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发展空间。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完善创新链。
(四)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7.支持我市各类技术市场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促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由受益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8.引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各类科研平台开放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资源,加快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全面开放,提高科技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对于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开放单位设备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市财政将通过不同形式给予奖励或资助。
9.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支撑作用。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8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1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河南中心社会服务驻马店工作站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强化其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权责。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利申请补助、专利质押贷款等政策,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
(五)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
1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凡是通过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的我市科技成果项目,前期未得到财政资金支持的,市财政每项给予5000元补助支持。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中7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30%用于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我市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30万元/人、一等奖10万元/人、二等奖5万元/人;省科技进步奖按一等奖3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5000元/人的标准,对我市参与的完成人进行奖励。
12.发展技术转移金融服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引导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扩大创新创业风险投资规模。引导科技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金融载体密切合作,创新金融扶持手段,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着力打造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层级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工作落实与协同配合。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市科技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指导。
(二)加强政策保障。整合用足现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相关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
(三)加强示范引导。认真做好示范推广工作,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典型案例、良好经验的总结宣传,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先进经验、先进做法的示范引导,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