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
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
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我省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高校院所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为培育国家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做好储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主体为:从事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降碳、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等环节)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三条 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根据依托单位分为两类:依托企业培育建设的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的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管理工作应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基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科技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和督导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 成立绿色技术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探索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评审、考察、培育和复核等工作;负责对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科技创新工作的咨询指导、政策业务培训以及人才培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示范带动作用强。高度重视绿色技术创新工作,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制定有绿色技术创新工作计划、目标、制度及实施方案。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近三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转化了先进绿色技术、工艺、装备、材料、产品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服务工作效果显著;或企业委托第三方污染治理效果显著。组织实施了绿色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有进行绿色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基础。
(六)企业能耗、水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有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账,新扩改建项目节能审查、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完备。
(七)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或受到表彰的优先考虑;近五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优先考虑;原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考虑;企业技术成果列入省级及以上节能环保领域技术指导目录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高校拥有绿色技术领域重点学科,在绿色技术领域学科优势明显。
(三)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绿色技术领域科技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建有省级及以上绿色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平台,与企业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自主研发的先进绿色技术、工艺、装备、材料、产品等,转化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开展节能环保服务工作效果显著。
(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或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或受到表彰的优先考虑;技术成果列入省级及以上节能环保领域技术指导目录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整合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建设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必须签订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联合建设单位在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申报与培育
第十条 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采取自愿申报方式。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直部门(单位)推荐上报;其他申报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推荐上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通过管委会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提交的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 绿色技术创新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2. 绿色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承担的与绿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和奖励、授权专利等证明材料,绿色技术创新示范项目证明材料,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相关证明材料;
3. 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排放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表;
4.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节能降碳、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和证明材料;
5. 节能环保服务企业需提供开展节能环保服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6. 企业委托第三方污染治理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应提交的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 绿色技术领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相关证明材料;
2. 绿色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承担的与绿色技术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和奖励、授权专利等证明材料,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相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部门推荐清单。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审核无异议批准后,经厅长办公会审定,联合发文公布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名单。
第五章 动态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对已培育的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每满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一)省科技厅在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定期组织绿色技术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到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进行政策宣讲、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帮助解决绿色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难题。
(二)省发展改革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在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申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和“能效之星”,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力度。
(四)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综合转化服务平台推荐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先进污染防治技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