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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8] 供稿人:[] 信息来源:[] 点击量:

 

 


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 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 活力,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 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 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创办的,围 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 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 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 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 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省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 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 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 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 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 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 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 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地 方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建设、管 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省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 机构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 间的时间满1年。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 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 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 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 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 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 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 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 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 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 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 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其中在 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5%。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 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 案例。

五) 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 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 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 业获得融资。

六) 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孵化 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 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 程。

七) 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 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 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 名创业导师。

八) 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 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 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 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 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六条 申请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五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二) 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 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三) 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 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 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 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四) 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 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 享共用。

第七条 革命老区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围绕主 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的众创空间,申请省众创空间备案的, 在孵化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入驻团队(企业)数量等方面 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 置厂房等潜在场地,改建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 业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

第八条 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 省科学技术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众创 空间,同意其备案为南省众创空间(综合性)河南省 众创空间(专业化)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 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 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通过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待遇。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 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 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二条各地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 的作用,做好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省众创空间 储备库,协助储备库中的众创空间提升质量和孵化能力,促 进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 开展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 展的典型经验,完善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分以上(含) 为优,80分(含)89分(含)为良,60分(含)—79

(含)为中,59分(含)以下为差。

评价结果将作为省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 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的 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 据的,当年绩效评价为差。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 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主 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 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省众创空间要求的,主 管部门报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再符合省众 创空间要求的,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备案的省众创空间实行动 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一) 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 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

三)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省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