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30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由河南省司法厅起草,分5章39条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全面规定,充分发挥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强化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约束,防止公权力滥用,切实提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治理能力。
一、行政合法性审查定义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签订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活动。
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全面推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做出了规定,对防止公权力滥用、维护政令统一起到了基础保障和积极促进作用。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也对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从基层法治实践来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范围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困扰和制约着基层依法治理效能的提升。同时由于合法性审查要求散见于多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且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有效落实,对行政决定的刚性约束不足。
为此,河南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立足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对行政事项合法性审查进行专门立法,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夯实基层依法治理根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河南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三、《规定》的创新和亮点
1.构建起“4+X”的工作体系
《规定》明确行政合法性审查重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四个领域,并将审查规则拓展适用相关其他行政涉法事务。
2.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规定》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规定外,为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效能,还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等行政事项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行政村提供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3.构建起“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
《规定》通过明确审查材料提交流转、审查方式确定、审查意见提交反馈和处理等工作职责,切实规范审查事项从提交审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
规范重点审查的内容,从主体、职权、依据、程序等角度对四类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内容进行明确,特别是在审查程序上,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审查事项,明确由起草、承办单位将审查材料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细化审查意见的种类及适用,根据不同情形,将审查意见分为合法、不合法、应当修改完善三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审查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规定》还从审查能力建设、数字化建设、培训指导、专家参与、购买服务、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郭栩汝